新闻公告

 

 
  
上海师范大学2016年新一轮干部聘任科级岗位聘任工作实施细则

为平稳有序做好科级岗位聘任工作,根据《上海师范大学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新一轮科级岗位聘任,努力实现以下主要目标:
1.优化岗位设置,明确工作职能,提高运行效能。
2.鼓励科级干部轮岗交流,加强跨部门交流和本部门轮岗,进一步激发管理队伍的活力。
3. 加快培养优秀年轻干部,合理使用各年龄段干部,为优秀人才更快脱颖而出搭建平台。
 二、聘任范围
1.校部机关部(处)科级岗位。
2.二级学院、直属单位科级岗位。其中,后勤服务中心、接待服务中心工作方案另行制定;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暂不实施。
 三、聘任资格和条件
(一)任职资格
1. 新提任科级干部的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因工作需要,且表现突出、具有六年以上工作经历。
2. 聘任正科级岗位的,应在副科级岗位上任职二年以上;或具有管理七级;或具有管理八级五年以上;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二年以上。
聘任副科级岗位的,应具有管理八级;或具有管理九级三年以上;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
(二)年龄要求
新提任的科级干部年龄一般至少任满一届(三年);
续聘任的科级干部年龄一般至少应任满一年。
此次聘任工作年限及年龄计算截止时间至2016年10月31日。
 四、聘任程序
(一)机关部(处)科级岗位聘任程序
1. 公布岗位(2016年9月21日—26日)
公布机关部(处)科级聘任岗位及要求,接受本人自荐。
2. 资格审查(2016年9月26日—27日)
机关党委成立资格审查小组,根据岗位聘任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后向各部(处)反馈报名情况。
3. 聘任面试(2016年9月28日—10月8日)
机关党委组织各部(处)进行面试,面试结果报机关党委会讨论确定推荐人选名单,报党委组织部。
4. 组织考察(2016年10月10日—12日)
党委组织部会同机关党委负责拟提任科级干部人选的考察工作。
5. 讨论决定(2016年10月13日—14日)
机关党委会讨论确定建议拟任人选,报党委组织部;校科级干部选任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拟任人选,形成任免决议。
6. 任前公示(2016年10月17日—21日)
公示机关部(处)科级岗位拟任人选,公示结束后到岗。
 (二)二级学院和直属单位科级岗位聘任程序
1. 公布岗位(2016年10月12日—14日)
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公布本单位科级聘任岗位及要求,接受本人自荐。
2. 资格审查(2016年10月17日—18日)
各二级单位党组织根据岗位聘任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3. 聘任面试(2016年10月19日—21日)
各单位自行组织面试,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推荐人选名单,报党委组织部。
4. 组织考察(2016年10月24日—26日)
党委组织部会同各二级单位党组织负责拟提任科级干部人选的考察工作。
5. 讨论决定(2016年10月27日—28日)
各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建议拟任人选,报党委组织部;校科级干部选任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拟任人选,形成任免决议。
6. 任前公示(2016年10月31日—11月4日)
公示本单位科级岗位拟任人选,公示结束后到岗。
 五、待遇
聘任后受聘在相应岗位的人员,薪资均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和学校规定的绩效工资标准执行,起算日期从上岗后的下一个月开始。
2017年11月1日前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继续享受原待遇到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为止。
 六、组织领导和监督
1.科级干部聘任工作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由各二级单位党组织组织实施。
2.纪检监察部门对干部聘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聘任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干部选拔任用纪律的行为,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3.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七、其他
一般管理岗位由人事处同期进行聘任。
 
 
 
党委组织部、人事处
2016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