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上海师范大学二级学院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增强我校二级学院领导班子依法管理能力和整体工作效能,促进学院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从而提升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推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央精神和上级、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我校实行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是学校下属的教学科研单位和办学实体,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自主开展工作,对本院的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条 二级学院的管理,应有利于加强学校宏观调控,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实现管理重心下移,加强和完善二级学院自我发展、自我激励和自我约束的机制。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二级学院的领导班子具有以下主要职责和权限,接受学校的监督、评估与考核。
1、负责在学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贯彻落实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
2、负责学院党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
3、按照学校的发展规划制订并全面落实学院的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负责学位点、重点学科、研究基地和重大项目等的申报与建设工作,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科技推广工作。
4、负责完成学校下达的各类教学任务。拟订与实施各专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负责组织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实验室建设。推进教学改革,落实教学质量的保障措施。
5、负责学院的师资队伍建设,制订实施师资培养和人才引进计划。安排所属教师的培训、进修、出国。根据学校下达的编制与岗位总数,自主决定本院的岗位设置、院聘岗位的聘任和考核、校聘岗位的推荐与基础考核。根据权限,决定本院教职工的奖惩与调动。
6、根据学校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具体负责实施本院各类学生的招生、学籍管理,实施学生思想教育、日常管理、奖励、处分和毕业生就业工作。
7经学校批准同意后,负责对外合作办学、开展社会服务、国内外学术交流等工作的具体实施。
8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学校的规定,执行经费预算制度,负责对学校下达的办学经费,包括教学、科研、行政事业费、设备费、房屋维修费、学生助学金等进行管理、使用、效益分析和监督。
9对分配到学院的创收收入有支配权。在学校指导下,根据按劳分配、效益优先、兼顾公平、持续发展的原则制定本院创收分配政策。
10、对学校配置的办公用房、教学科研设施、家具等固定资产,负有按学校规定进行使用、管理、维修的责任,并服从学校的调配
11、实行学院党务公开、行政事务公开,发挥二级教代会的民主监督作用。关心离退休教职工。做好信访、安全保卫工作,协调各类矛盾、处理突发事件,保证学校稳定。
12、负责落实其他学校部署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二级学院在行政上是正处级单位。学院下设的系、所、中心、公共课程教学部等业务机构,不作为行政单位设置。
第六条 学院的行政班子设院长1名,根据学院规模和需要设副院长,一般不超过3名,分别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创收等工作。次外,另设1名副院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兼任。院长、副院长按照干部任用的规定程序,由学校任命产生。
第七条 学院按照专业或基础课相同的专业设置系。系以教学工作为主,兼搞科研工作。学院可按照学科研究的重点科研方向设置研究所。研究所以科研工作为主,兼搞教学工作。承担全校公共课程教学的学院应建立公共课程教学部。
第八条 学院根据党员人数的规模建立党委或党总支委员会,设书记1名,根据学院规模和需要,设副书记1-2名,分管教工和学生的党建、思想教育等工作。学院的党委或党总支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并经党委批准后建立,书记、副书记按照党员干部任用的规定程序产生。按照党章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学院的教职工党支部一般在系、所或教研室等业务单位中设置,党员数少的单位可在业务相近的单位合并设立。
第九条 学院建立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和聘任委员会。各委员会分别对学院的教学科研、学科发展、职称评审、人员聘用等工作负有指导或评估、咨询的职能。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条 二级学院实行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体制。学院“三重一大”事项的议事决策主要采取党政联席会议的形式进行(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  出席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一般为:党委(总支)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讨论重大问题时党委(总支)委员和工会主席也应参加。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1-2周召开一次,由书记和院长共同负责、轮流主持。一般按照工作分工,涉及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教育、精神文明等重大事项内容的讨论,可由书记牵头主持召开,涉及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以及教学、科研、人事、财务、分配、外事、行政管理等重大事项内容的讨论,由院长牵头主持召开。
第十三条 学院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和完善议事决策机制。凡属学院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议事决策。
(一)凡涉及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事项,涉及党政管理、教学、科研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重大事项决策的范畴,具体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学校党委和行政决定的贯彻和落实;
2、学院办学定位、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的制定和调整,所属教学科研单位的规划、设置和调整,与国内外合作和交流工作的规划和实施;
3、学院党委(党总支)、行政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学院改革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各类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修订和废止;
4、学院党政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学院党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群众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的制定和人才梯队的培养、引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教师业务进修的计划安排;
6、学生思想教育、行为管理和招生、就业指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的确定;
7、学院下属机构人员的配备、调整,人员的招聘、录用、调动、辞退,干部、教职工的考核、奖惩,劳务分配、福利待遇等政策、标准的制订和实施;
8、学院年度财务预算的制定、执行情况的审核,重要专项经费的审议和预算调整方案的拟定;
9、学院教学科研基础设施、设备等办学资源配置的决定和调整;
10、学院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凡涉及学院党政管理、教学、科研队伍骨干人员和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均属重要干部任免的范畴,具体包括:
1、学院下属系、所、中心主任、学科带头人、专业负责人、教研室和办公室负责人等的选拔、培养和使用;
2、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委员会、聘任委员会负责人确定和成员的任免;
3、后备干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4、学院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干部任免。
    (三)凡对学院的改革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作用的各类建设项目和大型活动的安排,均属重要项目安排,具体包括:
1、学位点的申报、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学科高地建设等重大项目的申报,横向科研合作项目的确定;
2、学院创收办班方案的制订和合作项目协议的审核;
3、房屋修缮项目和大宗物资、设备采购( 10万元以上)项目的确定;
    4、学院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的安排。
   (四)凡未列入预算的、单笔超过学院规定个人批准权限的支出均属大额度资金使用,具体包括:
    1、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资金款项的支出;
    2、教职工的各项津贴、福利、奖酬金的发放;
    3、学院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十四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1、事关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事项,在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之前要广泛征询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2、涉及与党的建设相关的事项,应在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之前,由党委(党总支)会审议并形成初步意见;
3、依照有关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认真听取和吸纳委员们的意见和建议; 
4、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在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决策之前,应依照有关规定,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第十五条 在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前,要对会议的议题进行确定,并做好有关讨论内容的准备。
1、在会议召开前,书记和院长要进行商议,确定会议的议题,并对一些重大的问题,在原则上达成一致的意见。
2、学院各分管领导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向书记或院长汇报,提出列入会议议题的建议,并将有关议题的书面材料递交书记或院长。
3、书记和院长一般应将议题在会前告知各参会成员,并把有关材料提前送达各位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应在会前认真审阅有关材料,以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4、提交议题的班子成员或下属人员要在会前做好充分准备。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情况要清楚,事实要准确,分析要到位,重点要突出;对需要作出决定的事项,要有明确、具体、可供选择的建议方案。
5、议题涉及工作的主管领导不能出席会议时,一般情况下该议题缓议。
第十六条 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要遵循以下议事规则:
1、凡属学院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参加会议人员必须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才能召开会议;讨论需要表决的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会议成员到会才能召开会议。
2、“三重一大”事项的讨论,必须充分发表意见。参加会议的成员,要积极发表意见,并认真听取其他同志的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3、经集体充分讨论后,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议。会议决定重大问题时可视情况采取口头、举手、票决等方式进行表决。对需要口头表决通过的事项,与会成员应发表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明确意见,成员中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涉及决定推荐、任免干部、岗位聘任和教职工利益的事项时应实行票决制;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4、为保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下列情况不作决议:一是属于通报情况类型的议题,二是没有列入议程的议题,三是未经论证和论据不足、准备不充分的议题。
5、当出现不同意见时,主要领导要善于集中大家的意见,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决定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论证和充分协商后再讨论决定。
6、会议议题如涉及与会成员及其子女或亲属,确需回避时,有关人员应主动回避。
7、出席、列席会议人员,要严守会议纪律。凡具有保密性质和不宜正式传达公开的内容以及会议成员发表的意见,与会议人员要严格保密。
第十七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和落实。
1、党政联席会议会议决策后,应明确对会议决定事项落实的分工。需由多个领导共同落实的事项,应明确主要责任人和协助完成人。
2、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坚决执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3、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及时检查会议决定落实的情况,对不认真执行决议的情况要进行批评和纠正。
4、在确实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会议复议。
第五章 制度管理
第十八条 二级学院要认真贯彻党的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办学,规范管理。要按照国家高等教育的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制定学院各项管理的具体规定,规范操作程序,并加强对制度的执行力。
第十九条 二级学院要健全权力监督的机制,完善对人财物权力运作的内部控制。认真实行党务公开和院务公开制度,坚持二级教代会制度,落实重大事项向教职工通报的制度。
第六章 班子建设
第二十条 二级学院要注重抓好党政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要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1、要按照建设学习型班子的要求抓好学院班子自身的学习。落实和健全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建立定期务虚制度,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规定,努力学习管理知识,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增强推动科学发展的能力。
2、要按照建设和谐型班子的要求抓好班子的团结。加强党政班子之间和班子成员之间的思想沟通,健全和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及时化解工作中产生的误解和矛盾。认真过好班子民主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3、要按照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要求抓好班子的思想工作作风建设。班子成员要经常深入教学科研第一线,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关心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学习、工作,及时帮助排忧解难。
4、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班子成员要在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同时,认真承担起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班子要明确责任分工,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与业务工作任务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共上海师范大学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上海师范大学二级学院工作条例废除。
 
 
                                                          中共上海师范大学委员 
                                                        
2009年12月

发布者: 网站 管理员

发布日期: 201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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