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告

 

 
  
美术学院研究生教育工作补充条例(2008年12月)

  美术学院研究生工作按照学校《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根据美术学院的研究生教育的特点,特制订本补充条例。

一、关于专业(研究方向)及课程设置

1.专业设置原则上应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的二级学科专业目录进行;有条件的学科可以考虑在一级学科内统筹各专业研究生培养的基本要求。

研究方向设置要科学、规范、相对集中、稳定,不宜过窄、过细,数量以3~4个为宜;提倡不同层次的学科交叉和渗透;鼓励积极适应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设置新方向;方向设置应兼顾生源、专业成熟度及就业等相关因素。

2.学位基础课:研究生培养方案除学校的公共课之外,每个学科原则上应在一级学科平台上开设至少4门硕士生学位基础课,含一门研究方法类课程,每位硕士生根据导师要求至少选修3门课(每门课程2学分),以提高研究生的人文和理论修养。

学位专业课:每个二级学科(专业)为硕士研究生开设3—5门专业课(每门课程2~3学分)。课程在确保学科质量的前提下,应当具有国际视野、时代特征或民族精神。

专业选修课:根据培养目标要求在本专业设置至少3门选修课,学生自愿选修其中2门(每门课程2学分)。以拓展学生的视野和发展个性。

3.硕士生导师既要保证教学质量,又要严格控制教学课时与学分数,整个课程和教学体系应该留出足够的时间,突出学生自主研究的特点。

4.每一专业须按规定的要求制订《研究生培养方案》,明确各专业方向所开设的课程,以及每门课程的名称、学分数、学时数、安排的时间和任课教师;要按规定的要求制订每门课程的《教学大纲》,说明该课程的教学目的和要求、基本教学内容、主要参考资料、任课教师、总课时和考核方式等。

5.研究生教育要由原先按导师个人培养逐渐过渡到按导师组集体培养。由多位有不同特长的教师(包括校外教师)形成“导师组”,实行导师组组长负责制,根据导师的特长分别任课,优势互补,共同培养研究生,形成“研究共同体”。只有一位导师执教的方向,应聘请其他导师(包括校外教师)任课,给研究生提供更宽泛、更立体的知识结构。

每位教师分别承担1~2门课程(最多不超过3门课程)。进入二年级后,师生双向选择毕业论文和毕业创作的指导教师。

6.由“导师组”执教的方向,可以在教室空间许可的情况下向学院申请次年招生人数。只有一位导师执教的方向,原则上把一届研究生带到毕业之后,才招下一届研究生。

二、学分、课时与工作量

7.研究生实行学分制。美术学院硕士生总学分不低于28学分,不高于35学分。每门课程不超过3学分。

8.理论课程每18课时记1学分;美术技能课程每36课时记1学分。

9.从08级开始,研究生导师按所担任课程的课时数计算工作量,07级以前仍保留原先按人数计算工作量的方法。从二年级下半学期起,每学期补贴指导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和写作的导师工作量20课时/人,补贴指导研究生毕业创作或设计的导师工作量20课时/人,到研究生毕业合计补贴120课时/人。

三、研究生招生

10.学院每年要根据各专业(方向)的申请、根据教学资源和培养能力制定研究生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总人数和各专业(方向)的招生人数。本院毕业的免试推荐研究生应不超过招生计划人数的15%以内。所招学生要相对集中、统筹分配。

11.复试阶段,按招生计划人数的120%划定我院的录取分数线。考试成绩按政治、外语、史论通识和专业等四门课程的初试成绩占80%、专业、外语口试、面试等3门课程的复试成绩占20%折算总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四、研究生教育管理

12.研究生导师在每学期开学时,应按研究生培养方案上报本学期《教学计划表》、《美术学院研究生模特儿使用计划表》、《学术活动计划》和经费预算。

13.凡3学分的课程,教师计6课时/周,学生写生、练习不超过16学时;凡4学分的课程,教师计8课时/周,学生写生、练习不超过20学时。

14.严格执行上海师范大学《关于研究生培养经费的规定》,研究生培养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实行经费包干制,加强教学成本核算。学院将按学校下拨的研究生培养经费标准建立各研究生方向的账户,按培养方案开展教学活动所发生的培养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寄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教学专用材料费、教学设备器材购置费、图书资料费、模特儿费、写生实践费、艺术展览布展费以及其它与教学有关的经费等。)、学位点建设费、生均培养基金、生均三助工作补贴费等费用,均由导师组长负责在培养经费的额度内包干使用。

15.模特儿写生应严格按计划执行,模特儿经费一旦超支,导师应说明原因、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后予以解决。但学生不再享受图书资料费、写生实践费、艺术展览布展费等费用。

16.学院将严格执行《关于硕士生导师职责、遴选和流动的暂行规定》,每年对研究生导师的工作进行质量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研究生处和人事部门备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连续两年既没有承担研究项目及经费来源,又没有新的科研成果,没有发表学术论文或出版著作者;连续三年未招生和培养研究生者;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不能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或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当导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