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告

 

 
  
上海师大美术学院无形画廊使用管理制度

一、     管理人员
1、无形画廊实行院长助理、院办公室二级管理。
2、院长助理负责展览日程的安排及展览内容的审查。
3、院办公室负责画廊及其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二、     使用规定
1、    办展单位在举办展览前须向院长助理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使用无形画廊;(具体程序如下)
(1)       向院长助理提出办展申请并填写《美术学院无形画廊举办展览登记单》;
(2)       将登记单交至院办公室并领取《美术学院无形画廊举办展览通知单》;
(3)       画廊管理员凭通知单开放画廊,并交付办展单位使用;
(4)       在展前办展单位应将展出内容(包括展品、宣传资料、请柬等)提请学院总支审查;
2、    一个单位每学期展出时间为一周。需延长展出档期或举办多次展览的,需经院务委员会讨论批准;
3、    如遇学校、学院有重要活动需使用无形画廊。分管领导有权调整或取消原定展览,办展单位需积极配合;
4、    办展单位在使用画廊时,应爱护画廊的所有设备,如有损坏应作出赔偿;
5、    展览结束后,由画廊管理员检查画廊使用情况,设备如有损坏,应作出赔偿处理。
三、     经费管理
1、 为鼓励学生进行创作和学术交流,学院对部分展览作相应补助。补助费限用于展览布置,最高限额为500元,凭发票在展览结束后申报。(可申报补助的展览如下)
(1)       相关专业及专业方向的写生、艺术考察汇报展
(2)       基础部学生汇报展
(3)       各专业及专业方向的毕业汇报展
(4)       学校、学院组织的展览
(5)       其它经院务委员会审批通过可申报补助的展览
2、 所有经费应由学院财务管理,并出具相关票据。
3、 画廊设备如有损坏,办展单位除作出相应赔偿外,取消补助费。
 
                                 
                  2011年3月14日院务委员会讨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