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告

 

 
  
关于重申规范原始凭证管理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经济业务中的原始凭证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基础工作,根据《会计法》和学校有关制度,特此重申有关规定。
一、本通知所称的原始凭证是指办理经济业务所获取的发票、收据、支付凭证、合同以及相关的书面材料等。
二、办理经济业务所获取的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如发现虚假原始凭证(如虚假发票、虚假行程单等),财务处将予以没收,并加盖“作废”章。
三、对办理经济业务获取的发票、收据(以下简称“票据”)应具备基本要素的相关说明
1.票据的接受单位名称应当为“上海师范大学”(“上海师大”或“上师大”也可)。财务处对接受单位为“个人”或其他单位名称的,一律不予报销。
2.发票应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或“地方税务监制章”,收据应有“财政票据监制章”。
3.除上海市范围内使用税控收款机卷式发票外,其他原始凭证需加盖发票专用章或收款专用章。代收的公用事业费,还应加盖收讫章或收银小票。
4.原始凭证记载的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位、金额应具体、清晰,不能过于笼统,对于无法开具明细的原始凭证,应按规定附相应清单。
四、不得报销私人性质的票据,如私人车辆的检测费、家庭住房的物业管理费、家庭使用的电话费、家庭成员发生各类费用(如机票、火车票等)等。
五、报销外埠差旅费时,应详细填写《上海师范大学出差报销单》和出差报告单,并提供往返票据,仅单程票据或行程不连续的,如无法说明情况,一律不予报销。出差费用应一次报完,与出差内容无关或原始凭证日期不在出差时间段内的,无法说明情况的,不予报销。
六、报销时应当写明办理经济业务的具体内容,如开设讲座、参加学术会议、开展课题调研等。

特此通知
上海师范大学财务处
2013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