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充分发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激励作用,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2〕9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教委财〔2014〕19号)和《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等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和学科特点,特制定美术学院2025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一、申报对象
凡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全日制在读且在规定学制年限内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博、硕士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中非在职研究生具有申请资格。
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未在校学习的,在此期间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延期毕业研究生及录取类别为计划内定向、单位委托培养的研究生不参与国家奖学金评审。
港澳台研究生不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可参评教育部设立的港澳台学生奖学金。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已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若再次申报,必须以上次获奖后取得的成果参评,参评成果不允许重复使用。
二、奖励标准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获奖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获奖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0000元。
三、评审组织
学院按照学校要求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制定本学院(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四、申报名额
学校依据各学院学生比例下拨申报名额。本年度美术学院名额为:硕士研究生国奖名额9个。
申报材料收集:黄老师(办公电话:021-64322503)
申报起止时间:本公告发布起至2025年9月15日24时。过期不再受理,逾期视为放弃申报。
相关材料及附件: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pdf
上海师范大学美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2024 年修订版).pdf
美术学院
202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