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的研究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的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为规范我院研究生缴纳学费行为,保证收缴学费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学校事业有序地发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研究生学费、住宿费等必须按学年缴清,由学校财务处统—收取。
第三条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条“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的规定,对没有按时缴纳学费的研究生,不予注册。
第四条 学生凭学校财务处学费缴纳收据办理注册,因学费欠缴没有注册的研究生不能享有在校生的权力和义务,取消该生该学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相关学期的专业课程成绩不予以录入及不能取得毕业预答辩、答辩的资格。
第五条 通过学校困难认定的研究生可认定为困难生,经学院批准在规定期可申请缓交学费。对于各类突发情况而无法按时缴纳学费的研究生,可以向学院提交缓交学费的申请,并且提供一定的证明材料,经学院讨论批准在规定期可申请缓交学费。
第六条 每年10月底(学校困难生认定工作结束)前未缴学费的研究生认定为欠费,根据本办法进行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七条 如果因为欠费而影响研究生选课、考试(查)、学分(成绩)确认、开题、中期考核、论文送审、答辩、毕业等,相应后果由研究生本人自行负责。
此处理办法解释权属于美术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美术学院
2018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