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
本办法旨在规范上海师范大学美术学院“无形画廊”展厅的常规管理工作,包括展厅的使用申请、展品的展示和保护、展览参观流程、展厅维护和保洁等,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职责,作为“无形画廊”展厅日常使用的管理依据。展厅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并切实履行本《管理办法》所列出的全部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师范大学美术学院“无形画廊”展厅举办的各项展览与活动,指导美术学院在各方面对展厅作全面管理。
第二章 展厅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 展厅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学院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负责展厅相关管理制度建设
2、负责展厅的日常开放与管理
第四条 科研助理负责展厅展览活动的安排。
第五条 物业管理员负责展厅的开放与保洁工作。
第六条 资产管理助理负责展厅设备调试与维护。
第七条 财务助理负责展览费用的收取与相关经费管理。
第三章 展览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展厅的使用申请
1、申请时间:展览负责人须在计划使用展厅两周前向科研助理递交填写完整的《上海师范大学美术学院无形画廊展览活动申请表》。
2、申请材料(布展方案):展览负责人须在《上海师范大学美术学院无形画廊展览活动申请表》中列清作品数量并勾选展示方式,并附代表性展品照片。
3、展览周期:原则上每次展览时间不超过7天(含布、撤展时间),如需延长展览时间,须经学院分管科研工作的领导审核通过。
第九条 展览的审批
1、展览活动的安排由分管科研工作的领导负责审批。
2、学院以外的单位申请使用无形画廊,除了须经学院审批通过外,还须上报学校办公室,获得“活动会议申报”的审批后,才能使用无形画廊。
3、展览活动安排的优先顺序为:
(1)学校或学院安排的重大活动
(2)本院集体性展览
(3)其他活动以申请登记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序
第十条 展览活动的调整或取消。
1、申请人申请调整或取消:展览申请审批通过后,申请人可以申请调整或取消展览。一学期内,同一展览的调整(含取消)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2、学院进行调整或取消:因学校或学院安排的重大活动需要而造成既定展览活动的调整或取消,学院科研助理将提前告知展览负责人,并协助安排其它时间进行展览。该展览负责人须予以配合。
第四章 展览布置
第十一条 布展时间:展览负责人须按照《上海师范大学美术学院无形画廊展览活动申请表》中所填写的时间进行布展。
第十二条 设施设备的使用:展览负责人须在《上海师范大学美术学院无形画廊展览活动申请表》中勾选展览所需的设施设备和使用时间。学院资产管理助理负责设施设备的交接和调试。使用过程中,展览负责人须爱护并妥善使用各类设施设备,并在撤展后做好设备的清点和归还。
第十三条 其它布展注意事项:(详情见《无形画廊布展撤展须知》)
第五章 展览开放
第十四条 展览开放时间:工作日8:30-16:30
第十五条 展览工作人员的安排(安全、解说等)
1. 展厅安全:展厅设展厅安全员,负责展厅的安全工作。(详情见《无形画廊安全工作条例》)。
2. 展品安全:展览负责人须安排展览执勤人员负责展品安全。(详情见《无形画廊安全工作条例》)
3. 展览解说:展览负责人须自行负责并联系展览解说。解说人员须佩戴学院提供的工作胸卡、并配合学院办公室的调度和安排,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六章展览撤除
第十六条 撤展时间:展览负责人须按照《上海师范大学美术学院无形画廊展览活动申请表》上的撤展时间撤除展品。
第十七条 物品清理:展览负责人须负责展品的回收。
第十八条 设施还原:展览负责人在撤展的同时,须组织人员将展厅设施还原,并向学院资产管理助理交还设备。
第十九条 损坏赔偿:如有物品损坏,展览负责人须按照《无形画廊设施设备清单》上所列的设施价格,根据物品的损坏程度,酌情进行赔偿。
第二十条 其它撤展注意事项:(详情见《无形画廊布展撤展须知》)
第七章 展览费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或学院安排的重大活动、本院在校师生展览免予收费。
第二十二条 非本院单位或个人使用展厅,按照2000元/天的标准收取管理费,费用须在展览布展前一次性缴清。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附件清单
1、《上海师范大学美术学院无形画廊展览活动申请表》
2、《无形画廊布展撤展须知》
3、《参观展览须知》
4、《无形画廊安全工作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上海师范大学美术学院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2018年3月4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