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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学院教师研创工作室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1-11-25  作者:    浏览次数: 26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教师研创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管理机制,提高工作室使用效益,结合本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室,指本院教师进行学术研究、艺术创作与设计的工作场所。本办法适用于对工作室的申请、使用、退还、收费等管理环节进行规范。

第二章 工作室的申请

第三条 工作室仅接受本院在编在岗专任教师的使用申请。

第四条 教师须在本院工作2年以上,近2年学院科研考核全部合格,无违规占用学校公用房行为,方可申请使用工作室。

第五条 教师申请使用工作室,须按职称、科研考核、本院工作年限、任职资历1、年龄等条件依次进行排序2

 1、职称等级高者优先;

 2、职称等级相同者以近2年科研考核等第高者为先;

 3、科研考核等第相同者以本院工作年限长者为先;

 4、本院工作年限相同者以任职资历年限长者为先;

 5、任职资历年限相同者以年龄长者为先。

第六条 工作室申请与交付须按如下程序进行:

1、发布工作室空置信息。一旦出现空置工作室,须在1周内发布空置信息。

2、教师提交书面申请。工作室空置信息发布之日起1周内接受教师书面申请。

3、发布申请教师资格排序信息,并公示1周。

 4、办理交付手续。确认设施完好、签订使用协议、设置门禁权限、记录电表读数。

第三章 工作室的使用

第七条 工作室使用人应合理使用、认真维护工作室,不得擅自进行改造和装修,不得擅自更换门锁、安装防盗门,不得擅自设立、悬挂各类铭牌、广告牌等。

第八条 工作室使用人应遵守学校物业管理规定,保持环境卫生,不在楼道等公共区域堆放物品。违规堆放的物品,均视作废弃物处理。

第九条 工作室的使用人须严格执行学校相关安全工作规定,严格管控工作室的财物与防火、防盗、用电安全,积极配合安全检查工作。

第十条 不得擅自变更工作室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转让或变相供他人使用工作室。

第十一条 一旦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情况,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者永久性取消工作室使用资格。

第四章 工作室的退还

第十二条 教师可根据个人实际情况,随时申请退还工作室,退还后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三条 取得工作室使用权的教师,须在退休之日前退还工作室。

第十四条 连续2年学院科研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工作室使用权,须在考核结果公示之日起1个月内退还工作室。

第十五条 退还工作室时,应对工作室进行彻底清理,恢复工作室原状,并取消门禁使用权限。

第十六条 未如期办理退还手续的,按如下规定执行:

1、立即取消相关教师门禁使用权限。

2、联系学校相关部门安排人员在1周内完成工作室清理工作,室内非公共资产均作废弃物处理。

第五章 工作室的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室内面积为15m2左右的工作室,按照上一年度学院人均校内津贴总额的6%为标准收取资源调节费3。室内面积大于或小于15m2的工作室4,参照上述标准按面积比例收取资源调节费。所收资源调节费,用于工作室日常维护和教师教科研成果奖励。

第十八条 若教师退还工作室时,自行对工作室进行清理,恢复其原状的,一次性奖励工作室清理费2000元。

第十九条 按学校电费支付标准收取工作室电费,所收电费用于工作室设施维护。

第二十条 工作室资源调节费每年年底结算一次,从交付之日起算,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以实际使用期限按比例结算。每年年底结算一次电费,以工作室电表实际读数计算。工作室资源调节费、电费,均从教师个人账户代扣。

第六章 管理人员与职责

第二十一条 工作室的日常管理,由院务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二条 院务办主任负责及时发布工作室空置信息,定期发布工作室使用信息;接受教师书面申请,保管申请书;审核申请教师资格,按规则排序,并进行公示;结算工作室资源调节费。

第二十三条 科研助理负责审核相关教师学院科研考核情况,确定教师申请资格;出现连续2年学院科研考核不合格的情况时,发布工作室使用权取消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总务主管负责管理工作室门禁系统;工作室内设施设备的检查报修;联系学校后勤部门清理工作室;保管工作室使用协议书;记录电表读数,结算电费。

第二十五条 财务助理负责代扣工作室资源调节费、代扣电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按照排序规则,可以取得工作室使用权而主动放弃的,办理相关手续后,按照上一年度学院人均收入6%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因退休等原因,实际可使用工作室期限不足1年者,按比例计算。)领取一次性奖励金的教师,今后不得申请使用工作室。

第二十七 工作室是学校公用房的组成部分,同时接受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的调配与管理。工作室使用人须积极配合学校公用房资源调配工作,否则视作放弃工作室使用权。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121日起正式生效,原《美术学院教师工作室管理条例》自20211130日起废止。本办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1本办法中“职称”指当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资历”指当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取得年限。

2202191日以前登记使用教苑楼工作室的教师(按工作室收费清单)申请使用工作室的,无须按上述条件排序,优先接受申请。工作室位置的优先选择权,则应遵循第五条排序规则。

32020年人均校内津贴为132000元,2021年收费标准为:132000*6%=7920/年,即660/月。

4工作室室内面积相差1m2以内,忽略不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