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概况

 

 
  
上海师范大学美术学院本科专业负责人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1-03-01  作者:    浏览次数: 27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的专业建设,进一步提高本科教学质量,设定专业负责人岗位。

第二条为便于统一管理,学院将专业方向视同专业,其所设专业方向负责人视同专业负责人。

第三条本科专业负责人岗每三年为一届,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聘任。

第四条凡本条例未涉及的有关专业负责人及其岗位问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章 工作关系

第五条本科专业负责人接受学院教学副院长直接领导。

第六条本科专业负责人接受教务处的业务指导。校教务处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专业负责人会议,进行业务培训、工作研讨、经验交流及各级检查评比等。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七条负责本专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并处理本专业教师、学生反映的问题和突发事件,遇到无法处理的情况,向教学院长汇报。

第八条依据教育教学规律及市场导向,积极开展本专业建设的学术研究,深化本专业教育教学改革,在校、院二级领导下,拟定和落实本专业的发展规划。

第九条在校、院领导下,制定本专业的学生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

第十条落实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参与教学大纲的编写和教材的选用,负责本专业教学质量的监管、学生选课指导等工作,切实保障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制定每学期的专业课表,并配合教研室安排任课教师。

第十二条积极推进本专业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手段的更新和优化,在校、院统筹与支持下组织实施,努力提高本专业课程教学和课堂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积极探索产、学、研结合办学的教学方式,负责建立本专业实习和实训基地,负责本专业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工作。

第十四条切实抓好本专业学生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的指导工作和质量保障工作。

第十五条参与学院的招生计划编制和学生就业指导工作,了解本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情况。

第十六条协助学院抓好本专业师资队伍的业务培训和业务建设,做好青年教师的带教工作。

第十七条协助教学院长,组织落实校、院两级各项教学改革的计划和措施。

第十八条协助学院教务员,做好本专业的教学文档和资料的收集、积累和保管工作。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十九条本科专业负责人正式上岗后,应根据校、院二级当年的工作要点及本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范围提出年度工作计划,上报学院。

第二十条年终考评时,本科专业负责人应向学院提交年度工作汇报,由学院根据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类)。

第二十一条考评结束后,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续聘或不聘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第二十三条由学校聘任的专业负责人(校聘四级岗)的考核方法,参考《上海师范大学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条例》解释权在美术学院党政联席会议。

 

 

上海师范大学美术学院

2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