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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美术学院师德师风条例

发布日期: 2021-09-01  作者:    浏览次数: 103 


为进一步规范美术学院师德师风建设,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是在充分考虑到美术及设计学科特殊性的前提下,对上海师范大学《师德公约》所作的补充以及对部分条款的强调。

1.  美术学院所有教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师德师风相关规定。

2.  教师聘任必须严格审查应聘人员的师德状况,对于师德失范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

3.  专业教师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教学纪律,按时完成系、教研室安排的教学任务,并保证教学质量。对教学安排存在异议的,可上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仲裁。

4.  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需求。

5.  教师和学生之间不得存在超出师生关系的任何举止行为。

6.  与学生共同完成的教学、科研、创作成果,必须同时填写参与学生的姓名。

7.  学院组织的重要展览、出版、印刷工作,须经学术委员会质量审核,党政联席会议内容审核2个流程。

8.  教师个人在学校、学院以外的平台发布研究、创作成果,须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且不得有刻意或涉嫌丑化国家领导人、英雄人物形象的内容。

9.  不得私自占用学院公共区域组织任何形式的集体活动,确有需求的须向学院办公室提出使用申请。

10.办公室、系、教研室负责人以及学院领导必须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发现情况及时处理并上报,瞒报、漏报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

11.本条例解释权属上海师范大学美术学院党政联席会议。

 

 

上海师范大学美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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